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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常常會因為職務關係而接觸到所謂的「客戶名單」或「客戶資料」,特別是擔任業務的人。
只是,在掌握或知道公司的客戶名單或資料後,想於離職後,繼續在新公司或單位繼續使用「客戶名單」或「客戶資料」時,常常就被舊老闆或雇主提告侵害營業秘密。
究竟,客戶名單是否一定就是屬於營業秘密呢?以下就讓厝邊好律師來解釋吧~
※這時候的「客戶名單資料」,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呢?
這問題在實務上常衍生出的情境是,離職後沒多久,員工便被前雇主提告主張「帶走客戶的名單,侵害公司營業秘密,賠錢!」。
關於這問題,在法院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基本上會在實際個案中,以下列的幾個要件來進行判斷:
即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定下,具備「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而依此三個條件所建構出的「營業秘密」,目的與作用是為了使公司或事業單位,能有更強的競爭能力。
※營業秘密,要「事業商品」或「勞務」要有緊密關連
回到問題本身,單純的客戶資料名單,法院實務見解,並不會直接被認為是屬於營業秘密。
特別是若客戶名單是可以透過基本的方式即可收集彙整到的資料,而不具備取得之障礙或困難(例如一般人可以從工商黃業資料、或其他途徑取得整建)。
那基本上被法院認定為屬於營業秘密的機會就會趨低。
事實上這也是合理的,因為這些客戶名單或資料所承載的資訊,最多也只能凸顯公司到底跟哪些公司有商務往來,這其中的秘密性程度並不總是很高。
但這與公司之業務特性、產品或勞務間,不一定存在高程度的相關性。獨占這些名單,也不代表公司往後就可以獨佔或有強大之商業能力。
所以單純的客戶名單,是難以被判定為是營業秘密。萬一不小心被告,也不要被嚇到喔。
至於實務上,有些公司會另外利用競業禁止契約的方式來強化對於客戶名單的保護。只是這也是不全然都有效的。關於競業禁止契約這問題,則要另外討論了。
總之無論如何,假如面臨可能被告的狀況,建議還是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這樣還是會比較穩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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