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共有土地分割時,許多人時而會忽略掉土地增值稅等等相關稅務細節,導致後續衍生出更多訴訟糾紛。
以下簡單介紹幾種土地分割後,除了必繳的印花稅以外,在特定狀況下,可能新產生的稅務: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房地合一稅。
※土地分割可能增加的稅務1.土地增值稅
分割土地時,因為分割前的土地與分割後的土地,可能會發生土地價格的增減,如果分割土地後,土地的價值產生變動或增加,便可能產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
時而有民眾會忽略這一個細節,使得分割共有土地後,才發現要繳一大筆土地增值稅,造成經濟上的負擔。
建議在規劃分割共有土地時,要先了解後續土地增值稅的可能,避免吃虧。
依現行規定,分割後土地增值稅的繳納義務人,原則如下:
1.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持分)價值相同:免徵土地增值稅。
2.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持分)價值減少:
屬於有補償的情況: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土地所有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屬於無補償的情況: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的土地所有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法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參考函示:財政部台財稅字第31861號:
「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判決
「本件依原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計算其分割前與分割後土地價值之總值一節,業據被告於訴願程序中提出共有物分割明細表及分割前後價值比較表影本(訴願卷第75─80頁)。並據被告於106年5月31日函送補充答辯狀,依序計算系爭土地共有人李○○、李○○、姚○○、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李○○與原告等9人分割前後依公告現值計算所作成之「價值增減及應納稅額明細表」(見本院卷第82頁)在卷可稽。依此公告現值計算之明細,可知分割後價值減少者為訴外人李○○、李○○等2人。李○○於共有物分割前總值6,900,368元,分割後總值4,586,967元,價值減少2,313,401元;李○○於共有物分割前總值6,900,368元,分割後總值6,705,699元,價值減少194,669元。若屬減少而有補償之分割,則其二人本應納土地增值稅分別為696,299.61元及58,592.16元,共計754,891.77元。但因本件依原物判決分割,於判決中李○○與李○○,並未取得補償,原告亦不否認,且無證據可證其等獲有補償,是以,其二人即非本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本件依上揭財政部之函釋即應以分割後價值增加者為納稅義務人。而除李○○、李○○二人以外,其餘七共有人分割後較分割前現值增加合計2,508,063元,而原告等3人於共有物分割後價值增加320,465元,就其價值增加部分占全體共有人土地價值增加之比例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之結果,被告定原告等3人應納土地增值稅各96,473元。此稅額之計算尚無何違誤或瑕疵,至可採信。」
土地增值稅是什麼?為何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增值稅的意義與概念,主要是指:已經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必須依照土地漲價總數的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概念,本身與我國的平均地權、節制資本、民生主義的精神相匯通,認為如果土地價值的增長,不是因為投入勞力資本的話,國家應就該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藉由稅金課徵使人民的以共享漲價的利益,而不是由該個人獨享,使貧富差距過大。
◎參考法規:憲法第143條第3項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參考法規:土地稅法第28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參考法規: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
「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接受捐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分割可能增加的稅務2.贈與稅
共有土地分割之後,每個人分到的土地價值可能會有所增減、分得土地價值有落差,這個落差部分如果沒有約定補償機制,就會被認定為財產讓與,依法就要申報贈與稅。
加上前述的土地增值稅概念,也就是說,拿到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拿到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要申報贈與稅。
◎參考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參考函示:財政部台財稅第34896號函、台財稅第38460號函
「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土地分割後想拿去賣?要注意「房地合一稅」
許多土地分割的狀況來自於繼承,兄弟姊妹一同繼承共有土地、每人持分相同,分割土地取得完整產權後可能想要拿去買賣,這時候就要注意是否會產生「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適用要件與注意事項:
1.共有土地分割後,新取得的價值高於原本繼承的持分。
2.共有產權分割在2016年1月1日之後,並且在分割後一定期間內有交易的行為。
3.在短期內出售的稅率非常高,在分割之後、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就售出,稅率高達45%。
4.為自行申報制,不論最後出售賺或賠,都必須申報。
更多房地合一稅的資訊可以參考→財政部網站
現實生活下,法律適用是屬於交錯的,同一件事情,可能牽涉到的法律領域不會只限於一種。例如一件車禍事件,在刑事上會產生刑法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在民事上則會產生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同樣的涉及到資產的變動(例如增加、減少、劃分),也會牽動後續稅務行政法律領域。
這些相互牽連影響的情形,並不是一般民眾都可以理解或掌握的,建議民眾如果處在相類似的法律問題情境時,應多請教各該專業的諮詢,避免吃虧。
文章插畫 / Miss.was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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