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社工訪談有什麼技巧嗎?常見監護權官司的社工訪視程序Q&A
Q1:那些狀況下法院會指派社工訪視?
凡是與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或負擔(監護權)有關的案件,法院依法多會囑託社工進行訪視。
這些案件包括、會面交往、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親權等家事案件。
●參考法條:民法第1055-1條第2項: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Q2:訪視社工的單位是怎麼決定的呢?
夫妻若面臨要離婚的時候,經常也得思考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歸屬)的問題。
在離婚訴訟之下,衍生的親權行使與負擔的爭議(監護權歸屬),原則上是由雙方協議;如果經協議後意見仍不一致,則由法院審理、酌定親權行使與負擔。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案件中,法官為了在監護權分配的案件上,能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便會安排社工到當事人家中進行訪視調查,並撰寫訪視報告呈現給法官參考。
社工訪視機構的選擇,基本上是由法院依照職權囑託配合的社福團體進行,這些社福團體基本上是家事法院由社福名冊中隨機選派。
Q3:監護權社工訪視會問什麼?有那些訪視項目?
社工訪視的報告,也是影響家事法院審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的重要參考依據。社工訪視會問的問題,經常包括如下:
一、 經濟狀況。
二、各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家庭成員。
三、住居內、外的環境。
四、父或母親的照顧史、客觀上照護能力與實際照護現況。
五、與未成年子女間互動狀況。
六、爭取監護權之動機、訴請離婚之事由。
七、照顧支持系統及家族其他成員的態度。
八、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社工對於這八項因素的探視與調查,主要也是希望法院在親權酌定案件上,能求得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訪問過程中的思考觀察角度,經常也會與下列判斷標準及因素相關:
1.主要照顧者原則。
2.維持現狀原則、手足同親原則。
3.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4.幼兒從母原則、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
詳細內容可見:【家事法律】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的四大原則
綜合以上因素,在社工訪視時,如果住居環境是屬於明亮、整潔的環境(甚至未成年子女有獨立的生活空間)、且有適當的照護作為、教育計畫的話,在未成年子女親權分配的審理中,便會有正面的助益效果。
只是相關未成年子女的事務都並非一蹴可幾,爭取監護權的過程只是一時,如果只是在社工面前作個表演,或是只是單純迎合社工的訪視,終究未必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
Q4:監護權社工訪談過程的注意事項
雖然是社工人員,但其依然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在訪視時,依然會依照前述的項目以及民法第1055條的規定內容進行訪視。
有些當事人可能會求好心切,過度地想隱惡揚善,或是不當地將裁判離婚訴訟的情緒延伸至訪視過程中,將未成年子女「物化」,以監護權的爭取作為損害他方的目的。
這些社工人員都將會看在眼裡。
監護權社工訪談過程,可留意如下方面:
1.社工訪視時,居家環境可保持明亮單純,陳述時,平實陳述客觀狀況即可,不必刻意強化或避重就輕,避免過度作做或是過於刻意。
2.與子女互動時自然即可,在場時可適度與子女互動,也避免刻意導引子女陳述攻擊他方的言論,畢竟大人的糾紛終究與子女無關。
3.客觀提供社工所需之資料(含書面),包含物質、精神等各條件、家庭支援、照顧系統,將來對於教育計畫等,雙方是否有以善意協商親權內容的空間。
Q5:社工訪視報告結果不如預期,可以爭執嗎?
按照常情,監護權官司中進行訪視的社福團體,基本上屬於中立第三方的機構,而且也是由法院「隨機」選任,因此應不至於發生刻意偏袒女方或男方的問題。
面對社工訪視報告不如預期的結果,可能有些當事人會覺得社工訪視偏頗,甚至想要求重新訪視。這並不是不行,但要提出一定的事證資料去證明(說服法院)訪視機構人員在訪視時存在偏頗、不值得信任的情況。
依歷來關於「爭執社工訪視報告不公或不實」的監護權案件來看,順利爭執社工訪視報告不公、不實,將訪視報告推翻的案件其實很低。
少數會重新訪視的情況,主要是因為第一次訪視時的客觀條件已經有所改變,必須藉由再一次的訪視以探求最新的評估報告時,才有再訪視的必要。
※閱讀這篇文章的人,也看了下列文章:
【家事法律-監護探視】收入低...不代表一定爭取不到監護權~
有法律問題想免費法律諮詢嗎?按讚加入「厝邊好律師」並傳送訊息就可以囉!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