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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勞資爭議,總是不能像西部牛仔一樣,左輪手槍私鬥解決。
然而,正式的程序又該如何走呢?且看厝邊好律師的整理與介紹:
※調解程序的性質
依照現行勞動事件法的規定,關於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勞動事件紛爭,原則上是必須要先經「調解程序」。也就是所謂的「強制調解」。
不論勞工是直接提出調解聲請,還是直接告上法院,總是要進行「調解程序」。
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進行調解程序,使勞工、雇主雙方能再為協談,促進紛爭解決,藉以節省訴訟資源。
法條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6條: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關於聲請調解,依目前法律,勞工原則上須要以書面(填妥事實經過、要調解的事項等)提出,無論是在法院審理進行程序中,還是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有時候可能也會在一些勞工非營利組織進行)。
雖然勞動事件法設計「強制調解」的程序,但時常也難免發生一方故意不出席的狀況,此時原意促進「紛爭解決」之調解,便易淪為「延滯紛爭」,
無形中使得勞工的生活更陷入極大壓力,或是讓雇主解決紛爭的美意被澆熄。
那既然這樣,能否不出席調解呢?
就目前的觀察,如果一方不出席調解程序,在之後訴訟程序多半不太有直接影響。
(除了部分案例可能會面臨遭受假扣押或假處分的風險,延伸閱讀:【民事法】調解不去會怎樣?小心被弄「假扣押」!),
因為一方不出席調解的情況,對於法院而言常是屬於「調解不成立」的情況,既然調解不成立,就用後續的訴訟解決了,法院也是依法審判。所以在實際狀況下,調解程序很多時候是空轉掉。
但就算如此,建議如果沒特別理由,還是出席比較好。
※勞工調解、訴訟的訴訟便利設計
◎便利設計一:賦予調解委員權限,平衡勞資地位的不平等:
在進行調解時,勞工面對公司或雇主,可能會因為不懂法律、或是勞資雙方資歷、條件的差異而面臨不平等的狀況。
考量到這種狀況,現行勞動事件法考量到勞資雙方間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情況,因此也賦予調解委員居中協助勞方的權限。
法條依據:勞動事件法第27條第1項:
「第27條勞動調解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藉由此條規定,使面臨勞資糾紛的勞工,可以有機會獲得更周全的程序保障。
◎便利設計二: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費用的優待設計:
一旦進入訴訟,訴訟進行的相關費用怎麼辦呢?
這部份,考量到勞資紛爭在現實生活的影響,現行法律上都有相對地對於勞方有「訴訟便利措施」的制度設計。
例如:訴訟費用暫減、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之限額、強制執行費用暫免繳付、甚至部分縣市還有編列勞工涉訟補助可以申請。
法條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所以是不至於走投無路喔!
總之,還是希望勞工在面臨勞資糾紛的時候,能透過盡力為自己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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