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給負評挨告,罪名會成立的原因是什麼?
網路上經常出現各種關於商家的評論或評分,舉凡google評論、臉書、蝦皮、其他各種網路拍賣平台等等。
好的評論會為商家加分帶來更多商機,壞的負評則會嚴重影響店家生意,甚至造成損害。
商家對於亂給負評的人,能否提告妨害名譽或是誹謗來捍衛權利?
※亂給負評可能涉犯的罪?
對於網路店家亂給負評,會觸犯刑事罪名,主要可能包括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或是妨害信用罪。至於會適用何罪?取決於個案中亂給負評者的言論內容。
●散布文字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負評判有罪的具體情形:
「從事評論」屬於表意自由的一種,行使「評論的表意自由」時,經常也會侵害與他人的名譽或信用等人格權利。關於評論表意自由與名譽、信用的人格權利,如何劃出界限,經常是個案中的爭論重點。
亂給負評並非不受處罰,並非都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言論或表意自由始終有其界限,並非無邊無際。事實上法院也存在相關因為亂給負評而判刑的案例。
如果負評,是屬於「未經查證即憑空杜撰」,甚或根本屬於流言蜚語,刑事法院仍可能會為有罪判決,處罰亂在網路負評的行為。
當然,負評如果是以「浮誇謾罵」的方式傳遞,縱使並非杜撰,仍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空間。
●亂負評的有罪案例類型:未查證、憑空杜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惟,被告○○○3人僅因○○○與○○○間之上開糾紛,即於未實際至民宿「○○○」消費之情形下,在不特定人皆可閱覽之民宿「○○○」GoogleMap評論區,張貼如事實欄所載之留言內容,則該等對民宿「○○○」感受之批評、及對民宿老闆服務態度之指謫,顯難認與事實相符,堪認渠等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民宿「海○○圓」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甚明。」
●亂負評的有罪案例類型:惡意謾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購物糾紛,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Google評論網頁上,以起訴書所載之文字(即「…難道是狗眼看人低?不對!這樣還侮辱了狗…」)貶損告訴人經營之「○○○花苑」,所為誠屬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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