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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或前妻不付扶養費,拒絕對方看小孩,這樣可以嗎?

無論是裁判離婚、財產分配、還是子女監護權等相關的紛爭。又許多時候,許多不理性的父親或母親,會將小孩作為婚姻訴訟戰場的延伸。

藉由各種事由阻礙前夫或前妻要探視小孩。其中一個常見的狀況事,沒付扶養費,就拒絕探視。這樣是可以的嗎?

(關於未成年扶養費的計算方式等內容,可另外參考:【家事法律】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如何計算?

 

不付扶養費,不給探視權.jpg

 

※看小孩的權利(探視權或會面交往權),依循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探視權對於小孩而言,是十分重要,因為探視權(或是會面權)對於小孩的意義而言是實十分重大,藉由父或母親的探視與會面,一方面增進親子間之感情聯繫,從中並促進子女人格發展的良善。也因為探視權(或是會面權)對於未成年子女十分重要。這樣探視與會面交往,對於父母或未成年子女任一方,都是與生俱來的。

因此法院在安排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或是會面交往權,基本上「都會衡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非有正當之理由或客觀條件,父或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或交往權利,均不能限制或剝奪。

如果說離婚後,有不理智的父親或母親,將自己婚姻或感情的戰場,蓄意延伸至未成年子女身上,妨害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的話,這便是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不付扶養費,不給看小孩,可以嗎?


 

在法院實務上,偶有會發生父親或母親因為沒付扶養費,便遭到前夫或前妻阻礙探視未成年子女或是交往情況。

這樣的狀況下,其實可能將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畢竟未成年子女的探視與會面交往,是著重父母與子女間的情感維繫與人格養成與培育,與金錢的給付是不相同的事情。也就是探視權的行使,與扶養費的負擔或給付,並無對價給付關係

如果碰上沒付扶養費的狀況,仍應按照提告請求給付的途徑,而不是直接拿小孩做為武器或工具。他方未成年子女在這樣的狀況下,其實多半已經形同被父或母綁架,淪為索取「錢財的工具」,或許妨害探視的一方在言語上振振有詞,但其實無形中多半對小孩已經產生傷害而卻不自知。而且也嚴重違背「友善父母原則」,情況嚴重者,甚至可能面臨改定監護的風險。

只是,好律師還是要提醒,無論如何,將小孩便為大人間的鬥爭工具,許多時候只是更多不幸的複製與起源,其間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也會終究會反噬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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