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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和緩刑是什麼意思?有甚麼差別?緩起訴或緩刑處分會有前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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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緩起訴」?


 

「緩起訴」顧名思義是「延緩」起訴,當案件符合以下條件時,檢察官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暫時不作出起訴處分,稱為「緩起訴」。

 

◎緩起訴的法律條件

 

1.所犯之罪為輕罪、犯行對社會影響不大,即「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

2.符合刑法第57條的事項及維護公共利益。

3.檢察官認為適當。

其中檢察官會參酌被告犯罪情況,在符合上述1、2條件,被告認罪態度良好(在事件偵查期間不可宣稱自己無罪)、被害人也願意不訴訟追究的狀況下,檢察官可能就會做出緩起訴處分,改而要求被告道歉賠償、或繳納公益金、在政府或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等等。

 

緩起訴期間如果表現良好,緩起訴並未被撤銷,即不起訴,也不會留下「前科」,但仍有「前案」紀錄(詳細差異請看下文)。

 

 

「緩刑」的意思


 

事件偵查階段結束,檢察官起訴被告、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被告拖到這時候才認罪,並悔過道歉賠償,這時法院可能判「緩刑」,也就是暫時不用執行刑罰,緩刑期間內若表現良好,則原本宣告之刑罰可以不用再執行。

 

獲得緩刑的條件

 

主要為「輕罪」、「初犯」、「非累犯」:

1.所犯之罪,經法院(判刑)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的刑度。

2.法院判刑時,被告在此之前,「尚未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宣告」。

3.前次雖有「故意犯罪」的前科,但距離此次刑事案件已五年以上。

 

法官也會考量檢察官意見,以及被害人是否願意和解來判斷,依《刑法》第74條規定,法官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緩刑。

如果法院宣告緩刑,檢察官、被害人不接受結果,仍可繼續上訴。

 

 

緩起訴、緩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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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緩起訴決定職權在檢察官;緩刑決定職權在法官。

2.緩起訴期滿後,相當於不起訴;緩刑期滿後,等於刑罰宣告失效、不用再執行。

3.緩起訴、緩刑都相當於「留校察看」的概念。

 

◎前科和前案的差別

 

前科紀錄: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在案。

前案紀錄:刑事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管最後檢察官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法院審判有罪或無罪,這些都會被記錄在案,但不會對外公開,也不會登記在良民證上,僅供司法機關內部查閱留存。

 

 

判緩刑會有前科紀錄留下來嗎?


 

通常是有申請良民證需求的人會特別要注意這個問題,緩刑期間內還是會有紀錄,期間內如果沒有發生撤銷緩刑的狀況,緩刑期滿之後,法院之前判的刑罰即視為沒有判過刑。

 

參考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所受緩刑之宣告,既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依照首開說明,應視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

 

 

封面插畫 / Miss.was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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