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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項時,雙方可能會考量自己或對方的經濟狀況。有時約定由一方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並且約定一方不可以跟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但這樣的約定,並不代表就可以永遠不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離婚協議未成年扶養費.png

 

※父母間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相互拘束


 

在離婚協議書上,有關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分擔約定,通常是父或母之間的約定。既然雙方之間都是成人,且基於意思自主、締約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則下,締結的約定都會需要遵守。

因此這時候父或母既然是依照離婚協議(契約)進行分擔扶養費用,自然很難再發生所謂的請求扶養費不當得利問題、或是返還代墊扶養費的問題(訴訟)。離婚後事後如果有一方基於反悔(甚至是報復)而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的訴訟,通常都會面臨不利(甚至是敗訴)的結果。

 

◎參考裁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1號

「依家庭自治原則,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其內容與方法,應優先依協議定之,夫妻如已有協議,即應依協議履行,非有情事變更事實,不論已協議之任一當事人隨意反覆翻悔;又所稱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應包含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方式,自不待言。」

 

 

※父母間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不拘束未成年小孩


 

雖然父母間約定未成年扶養費由單方負擔,但其間的約定不會拘束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請求扶養費

這主要是因為子女請求父母扶養,是基於血緣、身分關係的重要請求權利,而且父或母之間的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立協議書的當事人是父或母,並不是未成年子女,因此離婚協議書的效力通常存在於父或母(也就是在大人之間)。對未成年子女而言,至多是大人間的君子協定。

這樣的狀況下,如果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後,被前夫或前妻,再以小孩名義提告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就會難以對抗。只是這種被反告的狀況,通常「不涉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會是將來履行每個月繼續扶養未成年子女義務的問題。而且法院審查時,也會在個案中審查父或母各自的經濟條件,酌定合理的扶養費分擔金額。

 

◎參考判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6號

「本件系爭離婚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縱使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於離婚時已就應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而於系爭離婚書約定,然此為兩造間之債權契約,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並非該債權契約之當事人,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間就有關子女扶養費之負擔方式,自應受拘束,但未成年子女並不受該債權契約之拘束,仍可基於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相對人應負扶養義務,相對人亦不得拒絕給付,是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之主體為聲請人,而甲○○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由甲○○代理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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