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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的時候,常常會碰上與雇主公司間會有約定所謂的「試用期間」的情形?

關於這類勞動條件的設定所衍生的常見勞資爭議,好律師整理如下:

 

工作試用期常見法律問題.jpg

 

Q1:工作試用期滿被直接解雇,合法嗎?


 

這個問題經常會發生在設定有「試用期」間的勞動契約關係中,基本上對於這個問題,勞工法庭目前似乎是存在兩種看法。

其一是試用期間的約定,目的是作為考察新進員工是否可勝任工作之約定,因此如果經過試用期滿後如果員工不適任,即可解雇,畢竟在簽訂勞動契約時,勞工對試用期也有預期。

另一立場則是基於保障勞工的立場,認為勞基法當中對於解雇勞工的限制仍可適用在試用期間的勞工,公司或老闆不可以任意解雇勞工,否則勞基法保護勞工的作用將會存在破口。

這兩種立場,則是在各個不同個案、勞動環境、工作屬性中浮動,因此這個爭議是否將來能趨於統一,似乎仍需要時間的累積。

延伸閱讀:

【勞動法律】試用期滿不適任解雇,合法嗎?

【好律師漫談】如何避免違法解僱勞工?幾項經營公司的建議

 

Q2:通過工作試用期的標準,都由雇主說了算?


 

勞工在試用期間是否通過考核而可勝任工作;還是無法通過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被必須被解雇,則又是經常是勞工法庭中勞資爭議的熱區。

對於試用期間勞工績效考核的認定,依目前勞工法庭之認定方式,許多法官會期待雇主在認定勞工試用期滿後不適任的判斷,是依客觀的標準,而不是以相對主觀抽象的標準。

在實際勞資爭議或爭執時,操作上則似乎會有應由公司或雇主舉證勞工為不適任的趨勢,這部分將來是否存在更明確的標準,則如同前述問題,還需時間的累積。

延伸閱讀:【勞動法律】主管考績亂打,員工可以抗辯喔!

 

Q3:工作試用期滿解雇員工,可以不發資遣費?


 

試用期滿後如果員工不適任,公司或雇主要發資遣費嗎?

對於這個問題,因為勞動契約中關於試用期間的約定,目的是為了確認新進勞工是否可以勝任工作,因此是屬於附條件式、帶有彈性的約定性質。

假如新進員工在試用期滿後無法勝任工作,這時候公司或雇主行使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時(即解雇終止權),是有勞動法庭的判決認為,雇主給予資遣費的義務。

但這樣的看法是否已是一體適用於全國的法院,則一樣須由時間累積。考量到試用期期間並非很長,實際上換算的資遣費並不會很多,公司或雇主如果覺得花小錢可以省去打訴訟的麻煩,其實也可以考慮是否主動給予資遣費,以減少後續訴訟程序時可能的支出。

 

Q4:約定工作試用期間,可以多久?


 

因為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將會為新進員工帶來上述相關的不利影響,且可能會使勞動契約關係趨於不穩定,因此勞工法庭上,對於勞資雙方間約定試用期間,也是會視情況介入調整。

目前職場上多數工作的約定試用期,多為3個月,雖然目前法無明文規定勞資雙方間約定試用期間的上限(也就是最長3個月、6個月為限),但也不代表說雇主可以毫無限制地與勞工簽訂「過長」的試用期。

曾有勞工法庭在審查試用期間長短是否合法時,會參酌工作性質、型態、所需技能、雇主員工訓練等等的因素,認為公司或雇主不可以訂定太長的試用期,藉以損害或架空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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