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許多老闆,會認為將工讀生解雇時,可以不用給予資遣費,但這是錯誤的喔~
※工讀生一樣是勞工,也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工讀生因為屬於公司組織內部的最基成的組成,聽命上司或主管,因此自然經常存在「從屬性」的情況,而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屬於勞工。從屬性部分,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
(詳細介紹:【勞動法】是不是勞工?勞動契約中的僱傭關係認定)
工讀生既然有機會被認定為屬於勞工,則工讀生的法律關係自然會受到勞基法的規範,所以部分老闆或雇主認為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
※工讀生屬於部分工時,主要僅在工時的差異:
在實際現實生活中,採時薪制工作時數型態的工讀生,對應到勞動法領域上,為多為「部分工時」型態的勞工。
所謂「部分工時勞工」,參照勞動部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是指所定工作時間,比起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的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的勞工。
因此工讀生與一般正職勞工的差別其實主要就是在於工作時數上,除此之外,作為部分工時的工讀生,既然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則相對應勞基法的相關基本工資、休假日、資遣費、謀職假、特別休假、資遣預告期間、加班費等規定,工讀生也同樣可以適用,當然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的部分,也將對應地可以適用在工讀生身上。
因此公司或雇主其實不能在勞動條件上,對部分工時的工讀生,作出與「全時勞工」太大差別的勞動條件。總之,工讀生仍與一般勞工相同,可以享有相關之勞動權益。
○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判決
「勞工能否兼職,端視其與雇主間有無競業禁止之約定,自不得僅因雇主未禁止勞工兼職,即否認彼等間存在僱傭關係,縱勞工的工作時間只是兼職之部分工時,只要符合從屬性之要件,仍然屬於勞動契約,被告仍不能免除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法定義務。」
※工讀生的資遣費怎麼算?
關於工讀生的資遣費計算,基本上仍然與全時勞工的計算相同。在新制之下,工讀生如果非自願離職時,計算資遣費的方式,則主要需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計算方式。
至於相關資遣費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動法律】資遣費計算怎麼辦?好律師來告訴你~
○ 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7號判決
「其年資自99年8月30日至101年9月4日共2年6日,平均工資232元,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資遣費為7,018元(即232×30×{2+(6/30)÷12}×1/2),原告請求7,017元,應全數准許。」
除了資遣費之外,比較少人注意到的是,部分工時勞工,若符合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在非自願離職時也可以申請失業補助。總之,好律師提醒雇主,不要因為工讀生是基層,就刻意設計出「不同於」勞基法的條件喔,以免受到法院不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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