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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的上班族或勞工,最常希望有的小確幸是放假。希望藉由放假紓解身心的疲憊。

在職場上,存在各種假期例如,事假、公假、病假、生理假,以及特別休假。

對於特別休假,其意義是什麼呢?就讓厝邊好律師來解釋。

特休可以換薪水嗎.jpg

 

※特別休假是什麼?


 

特別休假之制度,主要是為了使勞工恢復因工作所產生的身心疲勞,以及保障勞工的社會與文化生活。透過讓勞工休特休,以降低及回復勞工因為工作所產生的身心疲勞,避免過勞,並透過休特休的時間,讓勞工可以有社會甚至是相關的文化生活。

讓勞工休特休以避免過勞,這部分的用意很好理解。但是特別休假可以促進及保障勞工的社會與文化生活的功能,主要是體現於,如果一直讓勞工工作而沒有放假的機會,那麼形同剝奪勞工的家庭生活,或是假日休憩體驗文化等等的機會。畢竟如果父母一直工作,無形中便會壓縮父母與小孩相處,乃至於帶小孩遊玩的時間。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雇主或事業單位主管不讓勞工休特休,怎麼辦呢?


 

依勞基法規定,特休假是勞工的權利,因此要在何時放特休假,原則上是由勞工自行安排。當勞工想放特休假時,雇主原則上不能妨害或禁止員工放特別休假的權利。也就是說,關於特休假怎麼放的問題,原則上是可以由勞工自己決定。

只是基於維持事業單位之組織的運作,勞工還是可以與雇主協調放特休假的時間。假如勞工在主張想放特休假時,被雇主或主管刁難而未能在年度終結前行使完畢的話,這時候勞工因此所受到的損害,便可以向雇主或事業單位要求「按未能放的特休天數,換發工資」。只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工想用特休換錢是存在「5年的時效限制」。

至於勞工遭受雇主或主管刁難而未能放特休假時,訴訟上,則可以適度透過「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例如Line、等等」,或是往來的電子郵件來進行舉證。將未能放到的特休換錢。

關於沒放完的特休假,可以換工資的計算,牽涉到工資的認定,這部分可另參考【勞動法】你領的薪水~是工資嗎?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牢固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直接不放特休,用特休換錢,可以嗎?


 

雖然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如果不能休完特休假,可以按照未休的天數改要求雇主發給工資。但不代表勞工可以自動不放特休假,然後藉此增加工資

制度上,特休假的目的是讓勞工休假,將疲憊的身心回復,並藉由放特休假而能享有家庭、文化休憩的生活機會,而不是允許勞工拿來換錢。因此,特休並不能直接拿來換錢並且法律也允許雇主在訴訟上有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權的機會,只不過需要負擔相對應的舉證之責。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6項規定: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沒能休完特休假,其原因如果是可歸責於勞工而未能休完特休假(換句話說,就是非可歸責於雇主或主管),這時候雇主或老闆,是有機會拒絕的勞工以特休換錢的主張。

同樣的,身為勞工,也要記得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該放特休假,就盡量放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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