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社會後,隨之而來的辛苦事也越來越多。同樣地,管理一個公司其實件辛苦事。因為要面對同業勁敵、營業壓力...以及督促公司內部散漫、不經心的員工。

對於散漫的員工,當然雇主可以透過懲戒措施(例如調職、申誡、減薪等..)去督促。只是,當實際執行時「督促手段」時,卻也常面臨一些「事實上」反效果,例如被勞工反控說違反勞基法第五條的「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工作」,甚至因此惹上刑事官司的麻煩。(勞基法第五條如果構成,則效果會帶來刑責)。

難道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其實要成立所謂的「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工作」,並不是這麼容易就違反。

強暴脅迫強制勞工工作

強制手段的強度要達到「使勞工不能抗拒」,勞工也要負舉證之責


 

工作是相對辛苦的一件事情,好逸惡勞也是人的天性,因此工作時,難免會讓人覺得有些不甘願。出於不甘願的狀態下的工作,難免讓人覺得是「被強迫」。

然而這不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在法院實務見解之下,所謂的「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必須程度上要達到「使勞工不能抗拒之程度」,也就是使勞工「心生畏懼」、「個人自主的意思能力喪失」(即形同奴隸、公司零件等)否則一旦勞工仍有意思自主,只是單純的不甘願、做的不喜歡、不開心,就不是「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充其量只是個人的主觀感受。

採行如此嚴格的認定方式其實是合理的,因為「老闆以非法方式強制勞工工作」的法律效果是會被判刑。因為可能有刑事責任,所以認定上才會傾向謹慎嚴格,不然很容易動輒得咎,使雇主背負刑責。當然,勞工要對於老闆獲雇主是否「強制勞工工作」負舉證責任。

不過老闆或雇主還是要小心,雖然認定上是嚴格的,但確認是否合法的過程也是很耗費心力,也不見得是一件有利的事情。

 

怎樣「督促」壞員工會是安全的


 

  • 比較安全的:
    • 職務調動時,勞動條件(即薪水、工作內容...)沒有重大不利。
    • 適當且合法地行使雇主之行政懲戒權(即調職、申誡等)。
    • 工作規則有事前約定相關考核、調職等辦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 比較危險的:
    • 以各種扣薪規定,變相強迫勞工勞動。
    • 片面施加不利的勞動條件(例如從早班、調動至大夜班)。
    • 不合法律上的規定情況,即訂定高額之離職違約金。

 

這類的訟爭其實出乎意料頻繁,由此也更顯得要謹慎規劃勞資雙方的互動規則,藉此促使勞資雙方能和諧互動。不然告來告去也是一件勞心勞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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