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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婆媳問題,向法院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進入婚姻關係以後,便是屬於兩個家庭的結合。若是以妻子的角度來說,則是進入夫家的親族關係中,這樣的新關係的建立,在現實生活的婚姻關係中,常常便會產生婆媳問題。

婆媳問題,可否作為離婚事由呢?厝邊好律師走訪居家鄰里進行法律諮詢時,常常會碰上民眾提出這樣的問題,能否以「婆媳失和」等婆媳問題而提出離婚呢?

 

婆媳問題,訴請離婚.jpg

 

※現行民法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


 

現行民法對於訴請離婚(裁判離婚)的規定,主要如下: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試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這11種狀況,是現行夫妻提起裁判離婚事由時,法院審理時主要的規定依據。如果提出訴請離婚的情況或事由,不構成上面提到的各款規定情形的話,通常提起裁判離婚,便會受到阻礙。

 

 

※能否因為婆媳問題而提出離婚事由?


 

那可否因為婆媳不和的關係,就要求法院裁判離婚呢?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上按照好律師的觀察,如果單純僅以「婆媳不和」(從法律概念上的推演來說),恐怕難以作為法院裁判離婚的理由

除了是因為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婆媳不和」可以作為裁判離婚的是由外(也就是上述的規定),另外可能的原因或許是:

畢竟夫妻婚姻、配偶等身分關係的建立,主要仍是在「夫妻之間」。夫之父母,也就是公婆,是屬於姻親,並不是夫妻關係中的主體。

婆媳問題就算嚴重,夫妻之間未必感情不融洽,而且現實生活中仍然有其他適應方式(例如婚後夫妻共同搬出去住,使婆媳問題因此這樣而得到緩解)

 

因此並不會是法院直接判斷夫妻是否能夠繼續維持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單純以婆媳問題提告離婚,不見得可行。

 

◎參考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26號判決

「惟查,縱原告與被告母親有婆媳不和之情形,被告亦應居中協調,被告竟用家庭暴力方式處理,此方為兩造判決離婚之原因;換言之,不論原告與被告母親間是否婆媳不和,此並非兩造必須判決離婚之原因,判決離婚與被告母親無關,責任亦不在被告母親與原告,被告不反躬自省家庭暴力行為,反而將責任推給別人,稱原告具有可歸責事由,實非可採。」

 

 

※現實上如果存在更多的離婚要素,法院仍會斟酌判斷「婆媳問題」


 

但是,如果婆媳問題長久未能獲得改善,進一步衍伸更多的狀況,而這些狀況越來越接近上述民法規定的各項狀況時,法院還是會適度參酌「婆媳不合」對婚姻關係造成的影響,甚至是破壞。

例如,如果因為婆媳問題,使得夫妻成天吵架、甚至衍生家暴、分居等狀況,情況嚴重的時候,法院仍然會有可能裁判離婚。

只是說,到底什麼樣的狀況才算是嚴重,而且能夠打動法官的心,而作成判決離婚的心證,則還是得回到個案判斷,甚至是過程中藉由專業律師的協助。

 

但好律師還是希望,夫妻關係能夠穩健發展,多一點協調、體諒,畢竟是兩個家庭的疊合,不要輕易地就使美好的婚姻歸於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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