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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監護探視】收入低...不代表一定爭取不到監護權~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在的期間孕育了小孩,然而因為各種因素使得婚姻觸礁、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係而必須走上簽字離婚的結局時,

這時候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該如何分配,總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必須面對的爭議

常常會有當事人疑惑及困擾,假如自己沒有工作~經濟狀況較差、或是對方收入比我高~這樣小孩的監護權會不會就判給對方?會不會自己就沒有小孩的監護權了?

 

※分配監護權,法院注重的是「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概念上,民眾常常會用把「照顧小孩」這件事情,用「監護權」理解,但在法律上多是以「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行使」,或以「親權」的概念來理解。

夫妻或配偶雙方在提告裁判離婚訴訟的同時,如果此時雙方已生有未成年子女。那麼在審理後法院也認為婚姻關係已經難以繼續維持,這時候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也將是法院必須要進一步處理的問題。

在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有很多因素是會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例如夫妻各自的「工作、收入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品格教養」、「工作性質」、「健康情形」、「父母養育子女的意願」、「文化習俗」、甚至「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等各項因素。

這些眾多因素,均是家事法院會進行審查與考量監護權分配的因素。

 

※分配監護權,不會只參考父母的收入狀況:


 

如前述,法院審理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或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行使)歸屬問題,「工作收入」或「經濟條件」並非是家事法院會參考的唯一因素

許多時候,面臨監護權的分配問題,家事法院也大多會參考請社工人員進行訪視,無論是對於夫或妻,甚至未成年的孩子,其他家屬,社工也多會進行訪視,

藉以探求及綜合出何種監護權的行使方案會「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實際社工訪視時,也多會針對上述的各項「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的因素進行評估。

延伸閱讀:【家事法律】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四大原則

 

因此就算自己婚姻觸礁的當下,或是在爭取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當下,自己是沒工作的,或是收入不高的,或是收入沒對方高的情況,也千萬別喪志,以為就一定無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畢竟如同前述,「對於未成年子女產生最佳利益」的因素,並不只是工作收入、金錢多寡,其實也包括對於未成年孩子的養育、照顧、陪伴、關心

 

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72號

「又被告經濟雖優於原告,然此部分仍得以由被告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方式調整,況原告為黃○○之主要照顧者,於訪視時,黃○○之外觀、衣著、發育及親子互動情形等皆正常,且經評估黃○○受良好照顧,與原告已建立親子依附關係,黃○○應已習慣原告之照顧方式,如驟然變動其等生活環境,恐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無從於穩定之環境中健全發展,自以維持現狀為妥適。」

 

至於要如何使自己的各項條件,能符合法院將來心中所認定的「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監護權方案,則還是個案認定了,別人的監護權案例或方式,不見得適用於自己的案件中。

 

※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女性常常承受現實的不利與困難:


 

在婚姻家事案件上,在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上面,厝邊好律師的執業經驗,其實感受到的是,女性承受著較多的現實上不利。有許多的婦女在懷孕後,便得犧牲自己原本的工作,而在小孩出生後,還有很長一段時間是女性得付出心神的育兒期。

如此「懷孕期」與「育兒期」的因素,往往成為女性在將來要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個巨大的門檻。沒有收入及存款的狀況下,面對男方及其男方家屬的「經濟實力或條件」,往往會使得女性在親權、監護權的案件中,處在弱勢與惶恐之中

而這也是為什麼,「沒收入,監護權怎麼爭取」的這項疑惑與關心,大多是女性提出的。這在在使得厝邊好律師在實際執業時,只能更為賣力了。

 

收入低,監護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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