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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緣滅,有些婚姻總也會走入盡頭迎來破碎。

如果能好聚好散,那還皆大歡喜,只不過偏偏有些怨偶,會用小孩作為破碎婚姻的延伸戰場,延伸戰場的其中一種狀況,便是獲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在離婚後百般阻撓、妨害前夫(或前妻)探視小孩。

常見發生不給看小孩的原因有很多,理由也千奇百怪,好律師親自處理的狀況有,不給扶養費,就不給看小孩的情況。

此部分的解說,可另外參考:【家事法律-探視權】不付扶養費,不給看小孩,可以嗎?

那遇上不給探視小孩的情況,也就是自己的探視權利被前夫或前妻侵害的時候,又該怎麼爭回探視小孩的權利呢?

 

不給看小孩三招讓你爭回探視權.jpg

 

※爭取探視權的招式一:聲請重定探視方法


 

面對前夫(或前妻)不給探視小孩的狀況,想爭取探視權的第一個方法,是「聲請重定探視方法」。

在民法的設計中,一般完整的婚姻親子關係下,完整的親權有各項子權利及義務,以白話而言,扶養義務、管教義務、照顧義務、財產管理義務等等的權利。

如果發生夫妻離婚的狀況,那麼父母對於子女的「監護權」與「探視權」將會是一體兩面。通常「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家長,會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探視權」的身分權利,將會是離婚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職權審理的項目。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阻撓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也就是妨害探視,不給看孩子),這時候便可以向法院請求重新「變更探視方法」。

 

※爭取探視權的招式二:改定監護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面對前夫(或前妻)不給探視小孩的狀況,想爭取探視權的第二個方法,可以思考「改定監護權」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前夫(或前妻)惡意地妨礙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已經達到了「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狀況時,這時候便可以思考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方法,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如果法院允許改定了,則可以請求法院准許交付或帶回子女。必要時,也可以發動強制執行,例如請警察機關協助交付小孩,或是對惡意妨害的前夫(或前妻)處一定的罰鍰。

聲請改定監護時,另外也可以適時搭配訴訟程序上的「保全制度」,在法院最終做成改定監護的結果以前,先「暫時地」由自己行使監護權,也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爭取探視權的招式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面對前夫(或前妻)不給探視小孩的狀況,想爭取探視權的第三個方法,可以思考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施加壓力。

沒能看見未成年的小孩,對於許多父親或母親而言,相信是一件痛苦的事。(特別是有些令人怨偶,竟然會想為了損害前夫或前妻,故意把小孩送到國外。)

如果離婚後前夫(或前妻)惡意妨害他方行使探視權,程度情節重大的話,其實也可能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這時候看不到小孩的一方父母,便當然也可以試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惡意妨礙的他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目前實務上,已有不少的法院判決賠償,且部分判決參酌惡意妨害的嚴重程度,判決不低的賠償額。

在共同行使親權(但一方為主責照顧)的情況下,如果是用更極端的方式妨害探視子女,例如是將未成年子女帶走、藏起來,則另外還可能觸犯刑法的和誘罪或略誘罪的風險。這時候被損害的一方,亦可思考是否提請刑事告訴,以回復自己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延伸閱讀:【家事-監護權】爭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常犯的刑責:和誘、略誘

 

或許有些朋友會覺得,在探視子女的領域中,有沒有賠錢根本不重要。但其實,提出侵權行為的訴訟,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個施加壓力的策略。如果審理結果法院是認定成立的,也可能有助於爭取更優渥的探視方法哦,因此,這個途徑也是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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