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 / Miss.wasito
法院實務上,經常出現民眾因為被騙而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使詐騙集團取得帳戶後作為詐騙錢財工具。
往往被騙的民眾多半一開始是不知情,但等到接獲檢警通知,自己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才知道自己恐怕已經涉及刑事案件。
這些民眾經常也會擔心這下列問題:
1.金融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了該怎麼辦?
2.自己被當作人頭帳戶,會被判刑嗎?又會被判多重呢?要賠多少呢?
3.面對被害人的求償,又該怎麼辦呢?又面對警示帳戶的狀況時,該如何自救?
※被列警示帳戶、被當人頭帳戶怎麼辦?該如何自救?
所謂「警示帳戶」,依照「存款帳戶及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的定義,是指「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依條文的敘述,其實不免看出,當被通知自己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基本上就是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且處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階段,也就是其實已經被當作犯罪嫌疑人。因此其實這個時候再去警察局報案,或是去銀行辦掛失,甚至是去打165反詐騙專線,其實多半已經太遲。當然去報警或是去銀行掛失的動作,還是有個外觀效果是展現出自己不是「出事放著不管」,但終究不是直接有效的面臨警示帳戶困境的自救方式。
法院對於警示帳戶詐騙案的審理重點,是在於被告或犯嫌,提供金融帳戶當下的認知為何?以及對於金融帳戶的功用與社會意義。
因此這時候主要自救方法,就是趕緊整理、重建當初提供人頭帳戶的過程(被騙)的相關資料,例如通訊軟體「Line」、「微信」、或是錄音檔、寄件收執等。
如果能順利整理完整的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讓法院參考,將有助於往後在刑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無罪或是較好的結果。
依照好律師的辦案經驗,檢察官與法官的在審理時,其實會審酌「提供人頭帳戶過程」,這也是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最主要的自救方式。
●警示帳戶解除參考措施重點:
1.趕緊報警或掛失,至少凸顯自己並非知情,其實是也是被騙的受害者。
2.整理當初有關的提供帳戶過程的對話紀錄,使檢察官得以查清自己是否確實是被利用。
3.如果經濟能力許可,委請律師撰寫一份答辯書狀,使自己在法庭上可以有陳述的參考。
有許多民眾在此同時,也會關心能否解除警示帳戶、趁早解除帳戶被凍結的困擾。但這部分依照現行實務做法,須在司法程序終結後才有辦法辦理。
解除警示帳戶可參考:【刑事法律】三分鐘掌握警示帳戶解除流程~
有關報案可參考:【法律小學堂】備案不是報案,警察不受理報案怎麼辦?
※警示帳戶(人頭帳戶)刑責與法律風險
金融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人頭帳戶)後,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與法律風險經常包括以下:
■ 提供人頭帳戶的刑事責任: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
因為詐騙集團騙取民眾提供帳戶後,經常將騙取的金融帳戶用於存匯詐欺贓款轉帳的路徑。雖然提供帳戶的人們不見得會當成詐欺主謀(正犯),因為沒有著手從事詐術行為或居於主導地位,但仍然會因為提供帳戶、提款卡而被認為是刑事詐欺取財的幫助犯(因為提供助力使犯罪行為與結果趨於完備)。
雖然詐欺幫助犯的成立,在刑法上需要具備「主觀上的幫助故意(也就是對於幫助的事項,有認知以及意欲)」,及客觀上的「幫助行為」的兩成立要件。然而在實際多數情況,始終是「客觀幫助行為」明顯,「主觀說無幫助故意」卻容易被當狡辯,不容易被相信,因此使得原本只是單純求職、申貸的民眾,變成「被詐欺的詐騙集團」。檢調單位也會認為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也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中的「洗錢罪」等問題。使得民眾面臨更為嚴峻的司法調查程序與過程。
■ 提供人頭帳戶的民事責任 :民事損害賠償
提供人頭帳戶的結果,也會產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對損失財物金錢的受害者)。
在這類電信詐騙、電話詐騙的情況,無論所參與的角色是主謀、打電話的詐術實行者、提款車手、或是搭建機房的共犯、或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法律上經常會被論以「共同侵權行為人」而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民事責任的認定成立嚴謹要求度比刑事寬鬆,使得受害人更有機會求償。此時對於因為被騙而提供自己帳戶人頭的人來說,就算自己也是被騙,但因為在現實法律運作實務會期待「要對自己的重要物件(證件、帳戶、提款卡等)妥善保管、不能輕易給出」,若輕易給出,則容易被當做有過失,仍然要負責。原本只是單純求職申貸,卻變成「被侵害權利的侵權行為人」。
■ 提供人頭帳戶的後果:生活陷入困境
現代社會中,許多工作的給薪方式,都是用匯款或轉帳,一旦自己常用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領薪水將發生問題。
實際案例中,許多人求職時會誤信前述的狀況,「租用帳戶越多,薪水越多」,將自己公司的薪轉帳戶也一併提供給詐騙集團,使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然而一旦薪資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直至司法程序完成前,該帳戶恐怕將難以使用,此時公司如果不願另外以現金給薪,那麼領薪水的途徑可能也會受阻,進而使生活出現問題。
雖然晚近的刑事司法實務,漸漸對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案件,開始有無罪的判決,或是給予不起訴處分。但基於民事刑事分立二元的特性,就算刑事無罪,也只是代表不用受到國家的處罰,仍然還有可能要面對民事的賠償問題。
※騙取民眾提供人頭帳戶的方式情境
刑事法庭中,經常存在的案件類型即是所謂的「人頭帳戶」或「警示帳戶」的詐欺案件。這些被告,其實很多是受真正幕後操盤的詐騙集團利用,淪為「被騙」的「詐騙集團」。
因為這他們多半是受到誤導而錯誤地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提款卡給不法詐騙集團,進而被他們當作人頭帳戶(人頭戶)使用,來騙取人們財物。
詐騙集團常常利用求職者、申辦貸款者的生疏而騙取他們的帳戶,轉利用人頭帳戶在去騙其他人的時間。大致上手法是:
■ 利用民眾想賺錢的心理
在各網路平台刊登工作招募廣告。假借「國內外合法線上大型博彩投注站的名義」,向人們「租借」帳戶,讓人們產生「是在求職、找工作」的誤認,假意應允每期可領取帳戶租賃金,然後羅織各種資訊,引導「求職者」寄發帳戶及提款卡給「虛無的公司人員等」。
■ 利用民眾對於申辦貸款流程的不理解
在各網路平台刊登貸款小廣告。或者假居間、或者假稱自己為金主,向人們詐稱「為利貸款核發,要求提供帳戶提款卡」等,讓民眾陷於錯誤,寄發帳戶、提款卡給「虛無的金融人員、會計師、代書等」。...各種手法、話術或策略其實千變萬化,但核心都是要民眾「先寄出帳戶、提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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