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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時,職場新鮮人對於工作試用期間的約定,想必並不陌生。

不過經常發生的勞資糾紛在於,如果試用期滿後(或是試用期間)被解雇,這樣是合法的嗎?

 

試用期滿,不適任解雇.jpg

 

Q:試用期滿後可以解雇嗎?


 

新進職場,面對新工作的挑戰,不上手總也是難免,犯錯也是可能。但在試用期間,老闆或老闆如果認為新進員工不適任工作,可以就解雇勞工嗎?

對這個問題,以往的勞工法院,多會肯定雇主有解雇不適任員工的權力,畢竟在勞動關係中約定試用期間,目的就是在於給予雇主及勞工之間彈性,以觀察或評估勞工是否能適任工作。

又為了使雇主可以享有一定的彈性,自然就會放寬試用期滿的解僱權力限制。

 

●參考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23

「試用期間之目的,既係僱用人用以評價受僱人之職務適合性及能力,作為是否於期滿後締結僱傭契約之考量,僱用人於試用期間屆滿後未立即考核是否不得再為考核及終止契約,應以僱用人行使其考核及終止權之期間是否相當為斷。則被告自得於試用期滿時綜合原告各方面之表現以判斷其是否適合被告之企業發展,如不適合,被告於不構成權利濫用之前提下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自屬合法。」

 

※基於保障勞工的立場:


 

雖然勞工法院對於試用期滿解雇員工的看法,會給予雇主或公司彈性,但近來還是有部分勞工法庭法官,會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方式

因此,試用期滿(或試用期間),未必就可以當然解雇的喔。

雇主或老闆想解雇,可能還是要符合「解雇之最後手段性」、「比例原則」等要件。

 

在勞動法領域中,對於法院來說,老闆對勞工的解雇權,性質雖是針對維持經營事業體秩序的必要懲戒手段之一,

但因為解雇手段後果最為嚴重,影響勞工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程度很大,因此需在合乎比例、必要等原則的狀況下,才可以解雇。

 

所謂「必要」的判斷,勞工法庭多會判斷以下狀況

1.須有勞基法規定之情事,

2.足認勞動關係受嚴重之干擾而難期繼續,而有立即終結之必要,

3.且雇主採取其他懲戒方法,如記過、扣薪、調職均已無法維護其經營秩序的狀況

 

如果解雇的紛爭是發生在工作試用期間,因為雇主與勞工身分的地位仍然並非平等,因此會傾向認為解雇也要「合乎最後手段性」。

因此雇主如果在未符合最後手段性之狀況下,就恣意隨便地解雇員工,那麼其解雇的效力將可能存在瑕疵。

員工如覺得不合理,都還有機會尋求法律程序,來回復自己的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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